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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8]8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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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28 |
| 信息简介: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定为营业税税款50万元(含)以上,企业所得税税款30万元(含)以上及其他地方各税20万元(含)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