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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发[1998]252号 宁国土[1998]22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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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22 |
| 信息简介: | 国土部门应将代征的税款于次月十日内解缴到地税部门,并将代征代缴报告表、分户清册及土地等级分布情况、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也于次月十日内报送地税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