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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8]55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县(市)农村信用社实施联社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后有关财务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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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19 |
| 信息简介: | 对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联社所属的农村信用社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由信用社填制《未弥补亏损统计表》,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县联社在应纳税所得额中逐年延续弥补。各农村信用社发生的亏损不得自行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