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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8]2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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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18 |
| 信息简介: | 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净损益(出售住房收入扣减住房帐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住房周转金,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