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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8]64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企业收取的地方小火电差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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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13 |
| 信息简介: |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122号文件的规定,从1998年11月17日起,原部分地区三电办收取的地方小火电差价并入省电力综合差价,改由电力企业收取,并入电力企业销售额进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