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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9]1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并入江苏省石油勘探局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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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08 |
| 信息简介: | 江苏油田所属单位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产品和销售其他货物、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江苏油田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江苏油田必须以企业名义在油、气井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