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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9]14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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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08 |
| 信息简介: | 拍卖行拍卖货物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范围的,需由拍卖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县(市)级国税机关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