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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9]1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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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07 |
| 信息简介: | 从1999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如需享受免税优惠,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