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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州国税发[1999]93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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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02 |
| 信息简介: | 拍卖行拍卖应税货物,不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均应按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销售发票。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并按4%征收率注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