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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1999]12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各保险公司收取机动车辆保险费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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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6:00 |
| 信息简介: |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保险公司保险费收取凭证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各保险公司使用的自己印制的收据不得作为保险费收取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