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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9]06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天然二氧化碳气体及芒硝水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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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57 |
| 信息简介: | 为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苏政复[1995]113号《省政府关于授于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天然二氧化碳气体按0.04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芒硝水资源税改按元明粉计征,税额为每吨元明粉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