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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9]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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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57 |
| 信息简介: |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