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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9]26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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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54 |
| 信息简介: | 国有、集体商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自购生猪在屠宰场屠宰(或委托屠宰)后上市销售猪肉的,或者其直接从屠宰场、猪肉批发市场购进猪肉上市销 售的,由国税机关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屠宰单位或猪肉批发单位从事猪肉批发的,由国税机关在批发环节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