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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9]8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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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54 |
| 信息简介: | 企业改制后,如政府将企业作价入股或联营并获取利益的,由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政府对企业实行定额承包或租赁经营,凡政府取得的房租收入能从整个租赁收入中划分的,则由政府从租缴纳房产税,凡不能划分的,则由政府按企业的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