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国税明电[1999]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苏国税明电[1999]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51 |
| 信息简介: | 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年法定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按《通知》第二条规定,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