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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三发[1999]22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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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48 |
| 信息简介: | 第三条中,对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住宅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如果所有权已转移给职工个人,企业应调整这部分住宅的固定资产帐户,减少其应税房产原值,不应继续提取折旧,否则按原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