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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9]1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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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45 |
| 信息简介: |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省外驻苏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省外驻苏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