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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国税流发[2000]3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电费总分表方式下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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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42 |
| 信息简介: | 供电、供水部门应根据总表单位出具的总分表单位“电费、水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以及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的分表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要抵扣的分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