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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0]第12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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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33 |
| 信息简介: | 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