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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0]1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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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32 |
| 信息简介: |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对此,现明确如下: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