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地税函[2000]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苏地税函[2000]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29 |
| 信息简介: |
你局《关于农村农民个人利用收割机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连地税函[2000]11号)悉。现批复如下:对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不论其有无营业执照,均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