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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0]06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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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27 |
| 信息简介: | 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仍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营销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96号中规定的比例执行,即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