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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0]38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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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26 |
| 信息简介: | 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产品和销售的其他货物、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油田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考虑到采油分布广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仍实行在生产或经营应税货物、劳务的企业所在地预征,由油气田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