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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发[2000]3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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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55:25
信息简介: 按规定在各地预征的增值税,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入库,不得有新的欠税。对以往年度预征部分的欠交增值税,要求在2000年9月底之前全部组织入库。对在年底结算时,各地预征税款仍有欠税的,交由省局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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