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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0]30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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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17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