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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0]125号 江苏省地方税局关于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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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16 |
| 信息简介: | 只有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空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方可享受有关营业税免税政策。对2001年1月1日以后(含2001年1月1日)签订空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收取预收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