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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1]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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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13 |
| 信息简介: | 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必须设有专门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有专门的技术开发人员和专项经费,并应在年度开始之前,将董事会关于技术开发的决议和通过的专项经费预算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