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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1]4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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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07 |
| 信息简介: | 根据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针对医疗机构行业的特点,在发票类别“服务业”下增加“医疗门诊收费发票”和“医疗住院收费发票”2种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