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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8]38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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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07 |
| 信息简介: | 各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的字体和格式适用、开具、保存《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意见表》。其中,《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必须使用机器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