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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1]21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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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07 |
| 信息简介: |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市)和常熟市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800元,按次纳税人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