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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1]7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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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03 |
| 信息简介: | 对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下同)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