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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8]38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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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5:02 |
| 信息简介: | 发函、催办函以及延期复函的电子函件与纸质发函具有相同的效力,退税机关通过函调系统发电子函调后,可不再邮寄纸质函件,但需要通过函调系统打印纸质发函、催办函以及延期复函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