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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明电[2001]5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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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57 |
| 信息简介: |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退(免)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