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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1]3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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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56 |
| 信息简介: |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督促出口企业自取得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出口经营权之日起的30日内或者发生货物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逐项填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