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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1]27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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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56 |
| 信息简介: |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价格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可免征各项税收;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