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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1]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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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55 |
| 信息简介: |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及时将原按小规模的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的统计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