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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9]2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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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52 |
| 信息简介: | 各市地要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和库存数量。原则上各地发票库存数量(含各县区库房)控制在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需要印制发票的,印制数量控制在3个月以内。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各类票种的发售、库存、印制的数量统计分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发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