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豫国税发[2009]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豫国税发[2009]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12:54:52
信息简介: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对2009年1月20日以后开具的红字发票和因作废而重新开具的发票要加强监督检查,逐份核实,对于利用政策调整弄虚作假的汽车经销商和车购税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