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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9]2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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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50 |
| 信息简介: |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已取得有价值成果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