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国税函[2002]16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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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2]16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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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39 |
| 信息简介: | 证明表自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如果纳税人在三年内居民身份变更,或所持证明表三年期满后,仍需享受免税待遇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表,税务机关可根据协定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重新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