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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2009]6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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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38 |
| 信息简介: |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编号为14位,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建立和完善《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做好对涉税合同的跟踪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