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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发[2002]11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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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36 |
| 信息简介: | 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分别建立呆帐税金、死欠税金和待征税金分户台帐(各类台帐的式样见附件三、四五)。各属地局、江宁局和各县局要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分户台帐(式样见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