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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2]29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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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33 |
| 信息简介: |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的要求,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