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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2]19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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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27 |
| 信息简介: |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实行查帐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在660元内按实列支,调整为960元内按实列支。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