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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2]19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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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26 |
| 信息简介: |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