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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2]23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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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26 |
| 信息简介: | 金融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低于债权部门,可作为呆帐处理或冲减应收利息;凡抵债资产计价价值高于债权部分,其变现时按借贷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退还给债务人的部分,不计入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债务人的部门,计入应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