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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连政发[2002]205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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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25 |
| 信息简介: | 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