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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2]36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蛹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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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24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的精神,蛹衬系农业产品中“其他动物组织”类货物,应当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