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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02]2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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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22 |
| 信息简介: | 主管地税机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对其出具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可核发税务登记证,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