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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3]1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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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4:1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办理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税前扣除的较为复杂事项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证明。上述书面报告和审核证明均作为税务机关审核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